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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1-28 13:40:3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西安石油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校知识产权是指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权利,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及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与转让权、商标权、著作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在职职工和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非在职人员执行学校任务或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非在职人员”是指:来学校学习或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进修人员以及各类学生。

“执行学校任务”是指:

(一)执行学校承担的各类纵向课题或横向课题,或是履行本岗位职责,以及在职期间完成的自筹或自选课题;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其它任务;

(三)因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等原因离职的人员,在离职后一年内所从事的工作。此项工作内容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

“以学校名义”是指:利用西安石油大学或下属院(系)、研究中心(所)或西安石油大学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名义对外进行的科技工作。

“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资金、设备、器材、实验场所、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等。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及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归学校持有或享有,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为该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订有合同或协议,对申请专利的权力和专利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完成职务科技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科技论文、科技报告、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科技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科学报告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六条  完成职务科技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科技成果文件上署名和获得奖励、领取荣誉证书及报酬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合作开发或研究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按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办理,未签合同或协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学校对在职人员和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非在职人员,具有依法制止下列行为的义务。

(一)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校技术信息和与技术相关商业信息;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本条第(一)款方式获取的学校技术信息和与技术相关商业信息;

(三)违反约定或违反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技术信息和与技术相关商业信息;

(四)假冒学校技术成果或产品、假冒学校荣誉、擅自使用学校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或推销非学校产品;

(五)将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技术信息和与技术相关商业信息带进学校进行营利性使用。

第九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负有对其科技成果保密的义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有协助学校实施或转化其科技成果的义务。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下属部门或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科技合作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报学校科技处审批或登记,合同中必须有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应以实体单位的名义洽谈或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职 务科技成果完成后,成果完成人须及时到学校科技处进行成果登记,并按照规定将有关技术资料交学校综合档案室保存。对需要保护的技术发明和计算机软件由学校 科技处审定并办理专利申请或软件著作登记手续,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科技成果, 要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  非职务科技成果需要专利申请或登记的,必须由所在单位(院、系、处、所等)出具非职务科技成果证明,交科技处审核后,由学校出具非职务科技成果证明,方可申请或登记。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为非职务科技成果申请或登记。

第十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未经学校许可,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以个人名义私下转让,或以个人名义与他人合伙实施,或以技术入股方式开办各类经济实体。

十五条  学校在职人员和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非在职人员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严格遵守学校保密规定。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非在职人员,应与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及保密协议。

第十六条  学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本工作岗位前,必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技术资料、材料、设备及产品、样机等交回原单位或项目组,除另有协议外,不得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或转让。

第四章 专利申请与资助

第十七条  发明人申请专利,须填写《西安石油大学专利项目申请表》,由发明人所在的院(系)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批同意,报科技处审批。

第十八条  职务专利申请必须由学校认定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非职务专利申请由发明人自行申请或自行选择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学校将对认定的专利事务所进行资质、申报成功率、收费合理性等考察。

第十九条 学校资助在申请职务发明专利过程中发生的代理费、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代理费、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按认定的专利事务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费收据的实际发生额资助。资助职务发明专利的条件:1)学校为第一专利权人;2)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公开。

第二十条 学校资助我校署名为第一专利权人的授权专利的维护费用,包括:授权当年的授权费及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专利维护费。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为了鼓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中,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奖励,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他人实施的,转让净收入的分配比例:学校25%、院(系)5%、课题组70%。

(二)采用技术入股方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股本净收入分配比例:学校25%、院(系)5%、课题组70%。

(三)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在项目投产后三至五年内,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净收入分配比例:学校25%、院(系)5%、课题组70%。

第二十二条  对侵犯学校知识产权,违反本办法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派出的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人员等在国外完成的科技成果,除与接受单位另有协议外,其知识产权遵守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承担国家有关部委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遵照其主管部门下发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石油学院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西油院科〔2001〕86号)文件同时废止。